刑事案件类别代理与服务

我所拥有全方位、多层次的刑事法律服务团队,从事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、服务于代理辩护,深入了解案件详细情况,通过与公安、法院及检察院的共同合作和沟通,对刑事案件的辩护做好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。

诉前管理与介入

为推动及时了解案件详情及辩护方向而努力

辩护与举证

积极抗辩正义、主张权利、消除麻烦、

上诉与申诉      

做好修正错误,主持正义,鸣冤伸曲
刑事案件服务范围

一、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1、会见犯罪嫌疑人;    
2、了解涉嫌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;
3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;
4、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;
5、代理申诉和控告。

二、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 
1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件有关诉讼文书、技术性鉴定材料;。
2、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;
3、调查和收集案件的有关证证据材料;
4、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、代理意见或申诉意见;
5、向人民检察院反映意见。

三、担任公诉案件一审辩护人 
1、查阅、摘抄、复制案件有关材料;
2、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;
3、调查和收集证据;
4、出庭准备;
5、参加法庭审理全过程,发表辩护意见;
6、休庭后工作。

四、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 
1、了解研究一审判决情况;
2、协助被告人或代其书写上诉状;
3、阅卷、摘抄、复制案件有关材料;
4、与被告人会见和通信;
5、发现收集新的证据;
6、出庭准备;
7、参加法庭调查;
8、参加法庭辩论;
9、二审案件不开庭的,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和书面代理意见。

五、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 

六、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 
1、代理自诉案件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行为;
2、代理受害人举报、控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。

七、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 
1、担任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;
2、担任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。

八、在死刑复核、审判监督、执行阶段代理当事人提出申诉意见 
在死刑复核程序中,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核法律意见。

九、刑事案件申诉 
1、申诉案件立案;
2、申诉再审案件的辩护。




















行政诉讼纠纷咨询
行政法律服务范围

一、代理行政处罚听证;

二、代理行政复议:
1、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的公安、工商、劳动、房地产、质量、烟草专卖、交通、海关、税务、财政、金融、审计、物价、统计、科技、司法、城管、铁路、民航等行政管理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,可以提起行政复议。
2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对警告、罚款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、暂扣或吊销执照、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3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、扣押、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;
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、中止、撤销的决定不服的;
4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、矿藏、水流、森林、山岭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、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;
5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;
6、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,侵犯其合法权益的;
7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征收财物、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违法履行其他义务的;
8、认为符合法定条件,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、执照、资质证、资格证等证书,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、登记有关事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;
9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、财产权利、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;
10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、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,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;
11、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。

三、代理行政诉讼:
1、对警告、拘留、罚款、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;
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;
2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;
3、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,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;
4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、财产权的法定职责,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;
5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;
6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;
7、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、财产权的;
8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其他行政案件。

四、行政许可法律业务;

五、国家赔偿法律业务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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